為依法落實疫情防控措施,最大限度防范疫情傳播風險,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有效維護社會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等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,公安機關對下列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,現通告如下:
一、通過更換手機,借用或套用他人行程碼、健康碼,偽造、買賣核酸檢測證明,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、活動軌跡等,逃避防疫查驗的。
二、采取調換乘坐車輛、改變線路、謊報線路等方式逃避查驗,采取沖擊防疫卡點等方式阻礙防疫查驗,或者以提供車輛、帶路等方式幫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驗,“抄小道”方式避繞檢查站逃避“落地檢”的。
三、新冠肺炎感染者、疑似感染者、密接者,境外、國內疫情高風險區來(返)東至人員,不報、瞞報、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觸史、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,或拒不配合流調工作,阻礙醫療救護人員、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、檢疫、醫療、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。
四、明知已經感染、可能感染新冠肺炎,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,危害公共安全的。
五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以及出入汽車站、火車站、商場超市、農貿市場、酒店賓館、醫院、藥店等公共場所的人員,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,拒不配合掃場所碼、體溫檢測、行程碼、健康碼查驗的,包括無碼人員不如實進行信息核對登記且不聽勸阻的。
六、各機關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小區、超市、市場、酒店賓館、藥店診所、快遞點、建筑工地、物流園區、培訓機構等場所,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且造成后果的。
七、在隔離點隨意走動、聚集,拒不接受隔離觀察、隔離治療等防疫措施且不聽勸阻的;居家觀察期間不遵守防疫要求,擅自外出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出入公共場所的。
八、擾亂防疫工作秩序,侵犯醫務人員、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,故意損毀醫療、防疫財產及設施的。
九、編造虛假的疫情、警情,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、警情信息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布,或者組織、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,起哄鬧事,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十、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、命令,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,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居民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,認真執行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相關決定、命令,攜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堅強防線。
舉報電話:110。
東至縣公安局
2022年11月29日